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
1、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
得税,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但是属于石油、天然气、稀有金属、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
项目的,由国务院另行规定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,应补缴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2、从事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,依照规定享
受免税、减税待遇期满后,经企业申请,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,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
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。
3、对外商投资设立的先进技术型企业,可享受二年免税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;
4、产品出口企业,按税法规定减免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现
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,没有具体期限限制
5、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、经营的机构、场所发生年度亏损,可以用下
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;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,可以逐年延续弥补,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。
再投资优惠政策
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,增加注册资本,或者作为资
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,经投资者申请,税务机关批准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
已缴纳所得税的40%税款,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,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;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,应
当缴回已退的税款。
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
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,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,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,逐级上
报国家税务局批准。前款所说的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,包括:
1、受酸、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、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物;
2、由于提高使用率,加强使用强度,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、设备;
3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短,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
有的固定资产。